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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盗窃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诉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绰号:鸡着,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湛江市坡头区**街道**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2020年4月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甲、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20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伙同李某乙、阮某某(均已判决)等人驾驶号牌为粤G85****小汽车到湛江市坡头区**新区**苑施工地盗窃被害单位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34袋共658只扣件。在将其中30袋扣件搬上汽车后,李某乙、阮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被扣押上述盗得的658只扣件(现已发还给被害单位)。经湛江市坡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的658只扣件价值人民币4265元。

2020年4月3日,陈某甲等人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单位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2020年1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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