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盗窃案)_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Z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贵州省仁怀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3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凌晨0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下班回到位于仁怀市**街道办事处**社区**被害人姚某某合租的**房间后,陈某甲将姚某某放在黑色手提包内的现金1500元盗走,之后陈某甲将消费剩下的1400元现金藏匿于其朋友家中,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姚某某。

案发后,陈某甲补偿了被害人姚某某1500元,并取得了姚某某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陈某甲到案情况说明、人员基本信息、凡进必查、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在逃人员查询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领条、就读证明;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但其系初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退赔并补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