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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盗窃案)_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钟山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钟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7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钟山县公安局释放。

辩护人刘夏生,广西致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年11月1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三轮车途经钟山县城广场中路邮政银行路段时,看见穿黑色外套的杨某某与另一名女子往新世纪广场方向行走,并看见杨某某的手机露出一半在上衣口袋外面,便想偷这部手机。于是驾车尾随两名女子到民生家电商场路段,见两名女子穿过马路往步行街走去,陈某甲便停好三轮车快速追上二人,并在步行街入口不远处动手盗窃杨某某外衣口袋的VIVO Y3手机,得手后其将手机放入自己上衣口袋后迅速逃离现场。杨某某被盗手机系其于2020年3月在广州以1400元钱购买。当日15时许,民警根据视频等线索在陈某甲家中将其抓获。经钟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某被盗VIVO Y3型手机价格966元。到案后,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如实供述其盗窃杨某某手机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2020年11月2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500元,被害人对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及辨认笔录;5.钟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有悔罪表现,通过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社会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陈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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