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2月10日退回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2月25日该分局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于2020年10月30日、11月2日,趁在江苏**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维修网络之际,盗窃其为该公司供货的两台DELL牌电脑主机、一台联想牌电脑主机及显示屏(共计价值人民币4400余元),同时盗窃该公司经理陈某乙放在办公室的一部华为P20手机(手机价值人民币55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被害单位、被害人陈某乙之间均有债权债务关系,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非法占有目的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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