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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窝藏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99********,汉族,大专在读,江苏**学院学生,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路**号**幢**室。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同案犯卜某某于2019年5月间,明知韩子明是公安机关追逃的犯罪嫌疑人,而将韩子明先后藏匿于海安市**路**号**幢**室陈某甲家、海安市**街**号**幢**单元**室卜某某家各一夜,并为韩子明提供食物。另外,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韩子明逃匿期间,还帮助同案犯汪某某向韩子明送衣服和人民币10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饿了吗APP订单截图、房产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及同案犯汪某某、陈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窝藏罪。鉴于陈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陈某甲不起诉,责令具结悔过。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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