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丙,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8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镇**村**组,群众。2020年7月3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紫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紫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前科。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丙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1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上半年,陈某甲、陈某丙欲承揽“石泉县**镇**区******建设项目”。因无相关建筑工程资质,陈某甲安排联系石泉县某甲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协商用某甲公司名义中标该工程。2017年8月11日,招标代理公司陕西某某乙有限公司发布预审公告。某甲公司员工尹某某联系石泉县江北建筑公司的陈某某、石泉县某丙工程公司的刘某某、石泉县某丙建筑公司的段某某参加工程投标报名,毛某某为四家公司制作标书,毛某某安排周某某统一制作了四家公司投标标书。开标前,陈某丙向四家参标公司分别提供投标保证金8万元作为该项目投标保证金。2017年9月19日,项目在石泉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经评标打分,某甲公司中标此工程,中标价7787911.66元。某甲公司中标后,将工程转包给陈某丙。陈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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