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3198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住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镇**路**院后私房,群众。2020年7月3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紫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20年9月14日被紫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9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前科。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乙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2020年11月20日补充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底,陈某甲、陈某乙为承揽“石泉县**镇****河桥及引线工程”项目, 陈某甲找到曾某某负责联系建筑公司参与投标此工程,曾某某联系王某某,组织陕西某甲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张某某,陕西某乙实业有限公司的郑某某,汉中某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蒲某某,陕西某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王某某,分别代表所属公司报名参与该项目投标,王某某联系单某某统一制作标书。2020年3月12日,项目在安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经评标打分,陕西某乙实业有限公司中标此工程,中标价3930966.00元。2020年3月20日,某乙公司与陈某乙签订了《工程项目合作协议》。陈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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