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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等四人串通投标案)(黄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4********,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住陕西省安康市高新区花园沟大桥桥头,群众。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紫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2020年9月15日被紫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9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前科。

本案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2020年11月20日补充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底,陈某甲、黄某某为承揽“石泉县**地下停车场和专家楼建设项目”,协商由陈某甲负责拿到工程,黄某某承担相关费用。陈某甲联系石泉县某甲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协商用某甲公司名义中标项目。2017年12月1日,招标代理公司陕西某某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预审公告。某甲公司员工尹某某即联系石泉四家公司投标,为增大中标概率,陈某甲请崔某某联系制作投标标书。崔某某向陈某甲介绍任某某,任某某又联系陈某丁统一制作标书。开标前,黄某某在安康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取得为四家公司出具的投标保函并支付费用。2018年1月12日,项目在陕西某某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开标,经评标打分,石泉县某甲建设公司中标此项目,中标价14079518.80元。2018年4月25日,石泉某甲公司与黄某某签订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协议》。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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