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现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镇**街**号。2018年7月2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日、11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于2019年10月2日、12月2日重新移送本院。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9、10月份,陈某甲通过李某某介绍加入“民间互助小额保本理财”的传销组织,陈某甲交款50300元直接成为三星会员,陈某甲为赚取更多分成,通过拉人头交款的办法,将陈某乙、王某某拉入这个传销组织,并且让这二人交款50300元直接成为三星会员,自己成四星会员。截止到查获期间,陈某甲共发展直接下线三人,下线又发展下线人员总计四级五十余人,为五星会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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