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8日、4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于2020年2月10日、6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福清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同案人陈某乙供述2019年6月份以来,其在福清市范围内招收偷渡人员,以伪造偷渡人员身份信息材料的方式向澳大利亚申请商务考察电子签证,待电子签章审批完成后,陈某乙安排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偷渡人员的家属到银行将22万至25万不等的偷渡费用共同办理联名存款事宜。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先后分别在福清市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与偷渡人员家属孙某某、罗某某、陈某丙、俞某某、周某某等五人共同办理了联名存款。其中陈某丙的妻子林某某已偷渡前往加拿大,俞某某的儿媳妇陈某丁已成功偷渡前往澳大利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从中获利1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福清市公安局认定陈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