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79年5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5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住龙里县**街道****,原龙里县圣锦驾校教练。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在龙里县圣锦驾校开会宣布科目二考试可以收取学员作弊费,驾校安排喊话帮助学员作弊通过考试和驾校可以安排学员到福泉市锦程驾校作弊通过科目三考试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收取其每名作弊学员科目二作弊费600元,交驾校400元,收取其每名作弊学员科目三作弊费800元,交驾校600元。由龙里县圣锦驾校统一安排学员作弊。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