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职务侵占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 7 月起,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海口**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业务员、销售经理(琼山片区),主要负责推销该公司的陈克明牌面条和海口**有限公司的伊利酸奶等货物。陈某甲在职期间,利用工作便利,收取货款未交回公司并用于个人开销。2018年 5月,海口**有限公司经核算,发现陈某甲拖欠货款,遂要求其上交,并停止其职务。陈某甲将货款人民币6.4万元归还公司,并向公司出具一份欠款人民币9.5万元的欠条,随后失联。经海南海政诚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陈某甲收取客户的销售货款未交回海口**有限公司的金额为人民币103592.38元。2019年9月13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广场抓获陈某甲。2019年9月23日,陈某甲的家属代其偿还人民币131579元给海口**有限公司,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陈某甲已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未造成其他损失或者后果,悔罪表现良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高 彩 玉

                        书  记  员:王 海 燕

2020年5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