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聚众斗殴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1月22日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该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必刚,四川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和邓某某、邹某某、万某某等人在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舞乐门KTV唱歌、喝酒,与此同时,曾某甲及其朋友曾某乙、曾某丙(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陈某乙(另案处理)、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欢乐迪KTV唱歌、喝酒,双方因有熟人便相互到对方所在KTV包间敬酒,期间因邓某某用白开水敬曾某乙的酒和曾某乙等人未打招呼便离开万某某等人所在KTV包间而导致双方发生矛盾。万某某叫邓某某联系曾某乙出来要个说法,曾某乙将此事告知曾某甲等人,曾某甲、曾某丙、王某某、陈某乙、唐某某担心曾某乙被打,便陪同前往。2020年1月1日凌晨1时许,双方人员在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文化路小吃街路口相遇,之后发生争吵,在争论去哪里打架的过程中,邹某某先打了曾某甲一耳光,于是双方人员开始扭打在一起。附近巡逻民警听见打斗声,及时赶过来制止住双方人员,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