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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聚众斗殴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诉刑不诉〔2019〕12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8年9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和莫某甲、庞某甲(均起诉)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23日15时许,王某某驾驶的小轿车与被害人莫某乙驾驶的摩托车在湛江市坡头区**镇**村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陈某甲、莫某丙、莫某丁等人闻讯赶到现场。庞某乙、庞某丙接到陆某甲的电话后赶到现场。因赔偿问题,陈某甲和莫某丙、莫某丁等人与庞某乙、赵某甲、庞某丁等人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打斗,致使庞某丙头部受伤。庞某戊、庞某己赶到达现场后伙同庞某丁、庞某乙、赵某甲等人持木棍等器械对莫某丙、莫某乙、莫某丁等人进行殴打,随后用小轿车将莫某丙、莫某乙挟持到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北入口处。莫某戊获悉莫某乙等人被**村人打伤后,电话联系庞某庚到坡头区**镇**村**入口处商量解决事情,后双方发生冲突。莫某戊煽动**村方人员殴打**村人,并持砍刀伙同被告人莫某甲等约二十人冲上前欲殴打**村人,被民警劝退并离开现场。被告人庞某甲和赵某乙、庞某乙、庞某辛、庞某壬、赵某甲、庞某己、庞某癸、刘某某、庞某子、庞某丁(均已判刑)及庞某戊(另案处理)等人手持砍刀、铁水管、木棍等器械强行冲破民警防线后追打**村方人员。庞某丑驾驶摩托车搭载一名持刀男子追赶被害人莫某己,并将被害人莫某己砍伤,庞某子等人赶到后对莫某己进行殴打。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莫某己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最终伤情待治疗稳定后再定),莫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莫某乙的损失程度为轻微伤,莫某丁的损失轻度为轻微伤。

2018年9月2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动到龙头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行为,但陈某甲没有持械聚众斗殴,而且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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