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一部刑不诉〔2019〕7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厨师,住泗阳县**场**队**号。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该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先后于2019年9月6日、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20日退回泗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0月18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晚,李某甲与陈某乙(均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口角并相约斗殴,陈某乙联系杨某某(另案处理)告知其约架之事,并到泗阳县众兴镇中央商场附近找到杨某某、陈某丙(另案处理)。随后陈某乙将所在地点发给李某甲,李某甲纠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韩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前往,陈某乙和李某甲见面商谈时,杨某某与李某甲发生口角,杨某某又联系孔某某(另案处理)前来,陈某丙又联系周某某等人前来架势。后李某甲、徐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等人对杨某某、陈某丙、孔某某等人实施扇巴掌、脚踹等殴打行为。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顾某甲、顾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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