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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虚假诉讼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17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群众,1993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310221993********,汉族,初中肄业浙江省三门县**街道****号。2012年6 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06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诉起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期间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

三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8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章某某(刑拘在逃)指使下,在未与陈某乙、叶某甲、孙某某、叶某乙 、蔡某某、杨某某、梁某某等人发生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在空白的借条上进行签名,并先后向三门县人民法院提起五起民事虚假诉讼,诉讼金额共计15万元。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动撤回了两起诉讼,三门县人民法院对三起诉讼进行了判决,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本人独自参加法院庭审2起,委托律师张某某参加庭审1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认为章某某与借款人陈某甲、叶某甲等人存在实际借贷关系,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章某某的指使下,虚构民事主体进行民事诉讼。虽然陈某甲提起的诉讼存在部分篡改行为,有一定的虚假成份,但并未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陈某甲不起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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