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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虚开发票案)_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1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户籍所在地即住址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市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以资检公诉交诉[2019]259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由本院办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2月13日、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乙为抵个税,蒋某某为在公司报帐,分别找杨某某为其找发票,杨某某又找到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甲通过QQ发送需要发票的信息,后以3%的手续费为陈某乙购得资阳**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一张,价税合计50000元;资阳**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一张,价税合计80000元;资阳**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一张,价税合计80000元;资阳**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一张,价税合计100000元。为蒋某某购得成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票一张,价税合计80000元;重庆**广告有限公司发票一张,价税合计50000元;重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发票一张,价税合计50000元。

陈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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