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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沛检二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1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地: 广东省汕头市********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小区****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沛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次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取保候审,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1月17日、2020年4月1日,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17日、4月24日,沛县公安局分别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20年3月18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5月份至2016年8月份期间,陈某乙伙同陈某甲在广州利用事先预谋成立的广州*甲贸易有限公司、广州*乙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机电有限公司,在无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高某某(在逃)等人从张某某实际控制的镇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大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票用于抵扣税款,其中广州*甲贸易有限公司从镇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涉税金额:726873.51元;广州*乙贸易有限公司从镇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涉税金额:809042.64元;广州**机电有限公司从镇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涉税金额:202982.92元。以上发票均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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