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54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诸暨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诸暨市店口镇**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系诸暨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其公司和浙江**化工有限公司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经陈某乙(另案处理)介绍,以支付7%-9%税费的方式,从浙江**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虚开税款金额为97810.34 元,并经国税部门申报认证抵扣。
2020年3月1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经电话通知后到诸暨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现已向国税部门补缴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犯罪情节轻微,能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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