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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诈骗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滴滴司机,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7日至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作为滴滴司机,通过与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戴某某、洪某某(均已判决)等黑产团伙合作,以空跑刷单的形式虚增打车费用,骗取位于本市西湖区学院路**号的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的车费补贴。经统计,被告人陈某甲共计刷单15次,刷单金额人民币6009.75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210.73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退赃5210.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对自己滴滴平台空跑刷单骗取打车费用的情况供认不讳。

2. 同案人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等人的供述,证实该团伙组织他人在滴滴平台跑空单刷单骗取车费补贴的情况。

3. 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有快车司机以空跑的形式刷单增加车费的情况。

4. 户籍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身份情况。

5. 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照片,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手机被扣押的情况,其手机内显示其滴滴车辆以及微信账号。

6.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刷单数据、委托书,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刷单共15笔,总诈骗金额人民币6009.75元,被扣除滴滴公司罚扣款后实得金额5210.73元,被害公司委托员工陈某乙处理本案的情况;

7. 收条,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退赔人民币5210.73元。

8. 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被害公司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市西湖区。

9. 归案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系自行到派出所投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情节:第一、本案法定刑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涉案金额较小;第二、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第三、被不起诉人系自动归案,有自首情节;第四、本案已退出全部赃款,社会矛盾得到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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