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7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无业,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楼**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被征迁,王某某因读书、工作原因,户口从该村迁出后不能迁回,无法享受拆迁安置,王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两夫妻和陈某乙、陈某丙(均不起诉)两夫妻经商量,通过王某某与陈某丙结婚,将户口迁入陈某丙户籍所在地**街道**村,从而获取拆迁安置。2013年10月8日,王某某与陈某甲办理离婚手续,2013年10月25日,王某某与陈某丙办理结婚手续,2013年11月21日,王某某将其与女儿陈某丁的户口以夫妻投靠的名义迁到陈某丙的户籍所在地**村。2018年4月27日,王某某与陈某丙离婚。2018年12月初,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王某某、陈某丙等人将相关资料提交给萧山区**区块分房指挥部,意图骗取王某某与女儿陈某丁的货币化分房款2240000元,因案发而未得逞。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的户籍证明,城乡一体化建设办公室文件复印件,安置房分房实施细刚复印件,会议纪要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货币化安置价格的复函,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相关费用的通知,安置房报批材料,安置房提供报批资料清单,货币化安置申请表复印件、货币化安置补充协议复印件,安置人员公示网站打印件及人员名单打印件,证人于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王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系未遂,具有自首情节,并综合被不起诉人的犯罪动机、主观恶性、危害后果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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