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集团梦之队业务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转取保候审,2018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袁某甲为**集团董事长、袁某乙为集团总监、傅某某为行政部经理、黄某甲为分析师、李某某为客服经理兼风暴队经理(下辖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尤某某、张某乙、俞某某)、王某某为梦之队经理(下辖犯罪嫌疑人林某甲、于某某、鄢某某辉、林某乙、乐某某、陈某乙、陈某甲、蔡某某为虎狼队经理(下辖犯罪嫌疑人林某丙、黄某乙、郑某甲、念某某、洪某某、连某某为人事经理(下辖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卢某某、黄某丙、谢某某)、林某甲为超越队经理(下辖犯罪嫌疑人郑某甲、陈某丙、涂某某)、任某某为亮剑队经理(下辖犯罪嫌疑人林某丁、程某某)、陶某某为同路人队经理(下辖犯罪嫌疑人陈某丁、戴某某、李某乙、白某某、肖某某)
犯罪嫌疑人袁某甲、袁某乙、傅某某、黄某甲、李某某、王某某、蔡某某、连某某、林某甲、任某某、陈某甲等11人伙同犯罪嫌疑人林某甲等29名(该29人现己被依法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份至2018年1月3日,在鼓楼区古田路华丰大厦11楼,利用trademax交易平台,虚构身份信息,冒充扮演成功人士,取得客户信任后,发展客户到上述平台进行频繁交易,每次赚取交易佣金,并从客户亏损金额中抽成,从而骗取客户的投资款。目前,公安机关已找到本案受害人赵某某(11月15日至12月8日共计入金1043663元人民币,损失704613.23元人民币)、刘某某(2017年12月28日入金331411.5元人民币,客损119355.72元人民币)、龚某某(2017年12月8日入金15000美金,客损7889.79美金,剩7110.21美元在账户中无法取出)。公安机关在联系另一名被害人周某某时,被害人周某某明确表示不原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本案相关事宜。
其中,1、被害人刘某某系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直接发展的受害客户;2、被害人赵某某系犯罪嫌疑人陈某甲直接发展的受害客户;3、被害人龚某某系犯罪嫌疑人林某甲直接发展的受害客户;4、被害人周某某系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直接发展的受害客户。
上述33名到案犯罪嫌疑人中犯罪嫌疑人袁某甲、袁某乙、傅某某、黄某甲、李某某、王某某、蔡某某、连某某、林某甲、任某某、陈某甲(上述11人均己依法逮捕)以及犯罪嫌疑人林某甲、于某某、乐某某、林某丙、黄某乙、郑某甲、念某某、洪某某、林某丁、程某某、尤某某、张某乙、陈某丁、戴某某、白某某、郑某甲、陈某丙(上述17人均已取保候审,均为公司业务员,虽未发展到客户,但均有积极参与使用微信以虚假人设身份添加陌生好友或与已添加好友继续聊天维持关系,为达到让客户入金目的而以骗取客户信任)共28人均为2018年12月8日前入职,应对本案被害人赵某某、刘某某、龚某某被诈骗金额负责;犯罪嫌疑人陈某乙、鄢某某、张某甲、李某乙、肖某某(该5人均已取保候审,均为公司业务员,虽未发展到客户,但均有积极参与使用微信以虚假人设身份添加陌生好友或与已添加好友继续聊天维持关系,为达到让客户入金目的而以骗取客户信任)为2018年12月8日至2018年12月28日期间入职应对被害人刘某某被诈骗金额负责。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非法占有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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