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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鸠检一部刑不诉〔2020〕5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41521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海丰县,住广东省海丰县**镇**社区居民委员**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4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7月30日两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同年6月16日、8月2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林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租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号**商铺,并以唐某某的名义成立“鸠江区**按摩店”,对内分为顾问部、市场部、技师部三个部门。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等人作为市场部员工,负责使用年轻女性头像的交友软件,以包含性暗示言语的特定“话术”引诱男性客户到**按摩店消费,顾问部经理负责接待进店的客户,在客户选择了服务项目后由技师部技师为客户提供正规按摩服务,服务过程中顾问部经理进一步以包含性暗示言语的特定“话术”和高额定价使客户相信该按摩店有性服务,诱导客户选择价格更高的“特色服务”或充值办卡,同时要求客户先结账才能体验“特色服务”,客户付款后仍然由技师部技师为客户提供正规按摩服务。

自2019年3月19日至22日、4月1日至3日期间,该按摩店以上述诈骗手段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96884元。其中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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