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检刑不诉〔2020〕Z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93********,汉族,专科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光汉、王志健,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2020年11月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25日、2020年12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佛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2月,犯罪嫌疑人朱某甲、王某甲、甄某某发现了广东省科技部门主导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培育工作存在漏洞的情况后,便产生了说服、拉拢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培育条件的中小型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培育申报的念头。于是犯罪嫌疑人朱某甲、王某甲、甄某某与陈某乙合伙成立广州市**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准备用于招揽中小型企业,弄虚作假,代为申报高新财政补贴。该公司法人代表为王某甲,朱某甲、王某甲、甄某某为公司股东;2017年7月,**公司变更法人代表为王某乙,股东为朱某甲、朱某乙、甄某某。犯罪嫌疑人朱某甲不仅是**公司的股东,还分别实际控制广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庄某甲、陈某丙、朱某丙、庄某乙在其中部分公司任股东。**公司成立以后,由朱某甲负责日常管理和业务部管理,甄某某负责技术部管理,王某甲负责联系专利申报公司,并先后以**公司、**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招入犯罪嫌疑人朱某丙、符某某、庄某甲、贺某某、肖某某、李某甲、刘某某、孙某某、龙某某等人为公司业务员;犯罪嫌疑人欧阳某某、陈某丁、陈某戊、梁某某、谢某某、郑某某、姜某某、李某乙、林某某、陈某己、陈某甲等人为公司技术专员。
朱某甲及王某甲给部门负责人、业务员、技术员之间层层分成,犯罪嫌疑人符某某、庄某甲、贺某某、肖某某、李某甲、刘某某、孙某某、龙某某等人可从中获取2%至10%的提成;犯罪嫌疑人欧阳某某、陈某丁、陈某戊、梁某某、谢某某、郑某某、姜某某、李某乙、林某某、陈某己、陈某甲等人可从中获取3%至5%的提成。至被查获为止(2017年至2019年),该团伙伙同169家企业以编造虚假材料申报高新企业获取财政补助资金1.66亿元;其中己经发放到企业共436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认定有关陈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对涉案查封、扣押、冻结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