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生于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住兰州市红古区**镇**村**屋**号,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4日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解除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9368****。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1月5日一次退查重报;我院于2019年12月5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7月22日二次重报。
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在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经被害人李某甲姐姐李某乙介绍,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被害人李某甲相识并恋爱,相识之初陈某甲不讲真实姓名,谎称自己名叫陈某乙,隐瞒自己已婚事实,谎称自己是单身。2018年3月二人开始同居。同居过程中,陈某甲对李某甲谎称自己有过一段婚姻但已离婚,并表示愿意与李某甲结婚,为此,李某甲及父母、姐姐出资购买了家用电器、家具等结婚用品。经双方家长商议,2018年4月3日,被害人李某甲和父母及亲友、陈某甲一起前往甘肃省静宁县城关镇静观茗苑14号楼3单元906室陈某甲父母家中,双方家长为李某甲和陈某甲订婚,陈某甲母亲吕某某收取了李某甲所送68000元订婚彩礼、8000元红包共计76000元现金及烟酒、四色礼等财物。后双方约定二人于2018年国庆节举行婚礼。其后,李某甲家人多次催促陈某甲登记结婚,但陈某甲均已各种理由推拖拒绝。直到2018年9月,被害人李某甲得知陈某甲仍处于婚姻存续状态,并未离婚,遂结束了与陈某甲的恋爱关系,并向陈某甲及其父母催要所送彩礼现金,但遭对方拒绝。现已查明陈某甲与靳某某于2013年5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5年5月6日协议离婚,2017年1月23日二人再次登记结婚。2018年7月31日,经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调解,二人离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认定陈某甲在认识之初采用隐瞒真识姓名的方式欺骗被害人,但陈某甲辩称,其之所以用陈某乙的名字也因陈某甲的名字不好听,且之前就一直对外用这个名字。被害人姐姐李某乙、姐夫阮某某的证词中也证实是通过阮某某的父亲得知有一个叫陈某乙的静宁女孩在金海湾一售楼部,陈某甲在其打工期间一直用陈某乙的名字,故对于以隐瞒姓名的方式欺骗被害人的认定不属实。
陈某甲认可其在与李某甲交往之初隐瞒了已婚的事实,是因当时已经和其前夫因矛盾无法生活,二人分别在兰州、新疆打工,事后二人没有在商量的2018年春节期间在原籍离婚,但是订婚前给李某甲及其家人说过她的婚史情况,订婚也是为了与李某甲结婚为目的,在2018年7月31日陈某甲与前夫离婚后,还是想着与李某甲领证结婚,但事后2018年9月李某甲不知从何处得知陈某甲有婚史且未离婚的事实后,单方面解除婚约。
陈某甲及其家人对收受李某甲财礼的事实均予以认可,李某甲退婚时陈母就对退财礼一事,当时就答复让参与订婚的人来了后再退,但李某甲并未上门协调此事;案发后陈某甲主动提出通过司法机关退还财礼,因在共同生活期间其也有投入为由只同意退回四万元,双方因意见不一未达成协议。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陈某甲客观上有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与其交往并订婚,但主观上该陈也是为了结婚为目的,且无证据证实其有非法占有财礼的主观故意,故认定陈某甲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四款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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