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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诈骗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一部刑不诉〔2020〕26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821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省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系广东省**文化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技术部员工。2019年4月中旬以来,经该公司技术部总监陈某丙(另案处理)联系、安排,陈某丁(另案处理)与欲购买虚假投资类软件的郑某某、毛某甲等人(上述二人均另案处理)接洽、商谈后,**文化公司以人民币30000元的价格向郑某某等人出售具有后台控制盈亏功能的虚假投资类微盘软件“AI国际”,并接入第四方支付平台。后云某某(另案处理)、陈某丙在明知郑某某等人购买的微盘软件可能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根据购买方需求,组织公司技术人员黄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等人利用公司购得的具有后台操控盈亏功能的源代码参与微盘软件的制作和运行维护。在“AI国际”运行期间,**文化公司向郑某某等人共计收取网站维护费用人民币1770元。

同年6月期间,郑某某、毛某甲、毛某乙(另案处理)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广场**栋**室内,通过打电话、微信交友、QQ联系等方式发展客户,引诱不特定人员使用“AI国际”软件进行虚假的商品交易,再通过冒充客服、操控后台、篡改数据等方式控制被害人盈亏来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508000余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所在的公司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0元。

上述事实,有手机、笔记本、银行卡交易记录、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证人刘某某凌、曾某某靖、童巧慧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某、殷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及同案犯陈某丙、郑某某等人的供述;搜查笔录、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银行取款视频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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