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诈骗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56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3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2193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号,住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小区**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被天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于20203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天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另案处理)受“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分子蛊惑、幕后指使数十年,通过天台县国清寺等地结识来自天台、三门、黄岩、磐安、青田等地人员,以“大组长”的身份向他人宣传 “民族大业”、“精准扶贫”等“民族资产解冻”类虚假项目,一直没有成功兑现仍继续“以小投入就能获得大回报”等为诱饵,要求来自各县的人以组长身份发展、管理会员,并做好宣传、落实“文件”工作,收取钱财以汇款等形式交给幕后犯罪分子,涉案金额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余万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及其妻子叶某某自2012年开始跟随何某某办理“民族大业“,两人作为丽水市**区的小组长,多年来一直从事“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一直没有成功兑现,仍旧发展管理组员100余人,以办理成功就能分到一大笔钱为诱饵,让组员坚定信念,交纳办理“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所需要的费用,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及其妻子叶某某收到钱后再交给何某某。其中,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及其妻子叶某某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向组织的会员收取的“费用”共计数十万元交给何某某或陈某乙,何某某、陈某乙再转交给卜某甲、兰某某、卜某乙、黄某某、吴某某等人;2018年3月14日、2019年1月15日、2019年3月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及其妻子叶某某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分别将5000元、20000元、1500元转账给何某某。

2019年10月1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被电话传唤到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