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2********,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临沂人,无业,住临沂市罗庄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3月份,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在逃)以安排工作为由诈骗王某某45000元。案发后陈某甲家属已退还被害人损失3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是否有欺骗行为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