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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诈骗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未检刑不诉〔2019〕8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2015年3月3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1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9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2019年10月2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10月2日晚上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乙、龙某某、李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小汽车在离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四至五公里的大塘服务区路段时故意与被害人易某某驾驶的桂BC****号小汽车发生了碰撞,然后以赔偿为由诈骗被害人易某某2800元人民币。

    2.2018年8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乙、龙某某、李某某驾驶一台小汽车在珠三角环线高速大塘服务区路段故意与被害人梁某某驾驶车辆发生碰撞,然后以赔偿为由诈骗被害人梁某某7600元人民币。

    3.2018年10月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乙、龙某某、李某某驾驶一台小汽车在珠三角环线高速大塘服务区路段故意与被害人熊某某驾驶湘ML****号小汽车发生碰撞,然后以赔偿为由诈骗被害人熊某某23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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