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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诈骗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二部刑不诉〔2020〕Z4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镇**街**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6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至1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以淘宝刷单中介名义,套取“刷单手”支付截图,冒充“刷单手”身份骗取被害人淘宝店主陈某乙“刷单退款”合计8245元人民币。

2020年6月24日,被不起诉人赔偿被害人损失8245元人民币,被害人陈某乙自愿谅解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 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流水;4.学校证明材料、收据、谅解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系在校学生、主动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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