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住西安市**区**小区**栋**楼,居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民国,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07年11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向其同事、朋友散布虚假消息,称其认识长庆油田单位领导,可以办理长庆油田单位工作。后郭某甲经程某某认识陈某甲,郭某甲委托陈某甲为其儿子郭某乙办理油田宏田工,陈某甲向郭某甲索要办理费用27500元,陈某甲向郭某甲出具一张25000元收条。
后郭某甲的亲戚朋友得知郭某甲给其儿子办理油田宏田工的事情,纷纷找郭某甲为其亲戚、子女办理。2008年2月份至2008年8月份,郭某丙、栗某某、何某甲、陈某乙、代某甲、徐某甲、史某某、刘某甲、曹某某、钟某某、张某甲、杨某甲、张某乙、牛某甲、郭某乙、席某某、龙某某、朱某某、郭某丁、任某某、刘某乙、郭某戊、夏某某、徐某乙24人给郭某甲支付办理工作费用共计104万元,其中郭某甲以办理户口为由截留15.5万元,剩余88.5万元交给陈某甲。案发后郭某甲将截留的15.5万元已全部退还。
2.2008年7月份,受害人徐某丙得知郭某甲为自己儿子办理长庆油田单位工作后,主动联系郭某甲给自己女儿徐某甲办理长庆油田单位宏田工,郭某甲答应帮忙,徐某丙给郭某甲3.5万元,徐某甲和徐某丙在郭某甲的引见下认识了陈某甲并补交了2500元培训费。2008年6月至2008年9月份,韩某某、官某某、梁某某、徐某丁、杨某乙、敬某某、段某某、赵某甲、胡某某9人给徐某丙支付办理费用共计41.75万元,其中徐某丙以办理户口为由截留4万元,剩余37.75万元交给陈某甲。案发后徐某丙将截留的4万元已全部退还。
3.2008年7月份,郭某己得知其叔父郭某甲花钱为儿子办理长庆油田单位宏田工后,将此事告诉亲戚朋友。2008年6月份至2008年8月份,王某甲、王某乙、道某某、边某某、徐某戊、徐某己、张某丙、李某甲、郭某庚、白某甲等10人以给自己子女办理油田工作为目分别给郭某己支付3.75万元、3.75万元、3.75万元、4.75万元、3.75万元、3.75万元、3.75万元、3.75万元、3.75 万元、3. 75 万元,共计38.5万元。其中郭某己以办理户口为由截留1万元,剩余37.5万元交给陈某甲。
4.2008年7月份,徐某庚得知其表叔郭某甲认识陈某甲,可以通过此人办理长庆油田单位工作,徐某庚通过郭某甲问到陈某甲电话号码,主动和陈某甲电话联系后,陈某甲自称在长庆油田关系很硬,可以帮忙办理长庆油田单位工作。2008年8月26日,徐某庚主动联系徐某辛、张某丁、王某丙、刘某丙等4人,分别收取每人6.25万元。上述4名受害人以给自己或者子女办理油田工作为目的向徐某庚交付费用共计 25万元。徐某庚以办理户口为由截留10万元,剩余15万元由徐某庚交给了陈某甲。案发后徐某庚已将截留的10万元全部退还。
5.2008年2月份的一天,受害人王某丁从亲戚口中得知程某某可以托人给地方青年子女办理长庆油田工作后,主动联系程某某,程某某称自己认识一个熟人可以办理,并告诉王某丁交纳办理费用3.5万元,王某丁带3.5万元现金交给程某某。当年6月份的一天,王某丁接到陈某甲电话,自称是给王某丁办理工作的人,要求王某丁补交500元培训费,陈某甲称自己还有办理油田单位宏田工的名额,让王某丁再介绍他人,2008年8月份,陈某甲打电话给王某丁,称其儿子(路某某)已被招工,并要求再向其支付2000元的学费,王某丁将2000元现金拿到长庆油田总库家属区交给陈某甲。2008 年6 月份,陈某甲要求王某丁帮其再介绍办理工作的人,2008年6月份至2008年8月份期间,王某丁先后给陈某甲介绍朱某乙、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李某乙、赵某乙、王某辛、代某乙、白某乙、何某乙、禄某某、马某某、李某丙、付某某、盖某某、石某甲、方某某、王某壬、石某乙、李某丁、张某戊、杨某丙22人办理宏田工,收取办理费用共计100.06万元。其中王某丁以办理户口为由截留28.56元,剩余71.5万元均由陈某甲收取。案发后王某丁将截留的28.56万元全部退还。
6.2008年6月份,受害人王某癸从妻弟张某己处得知陈某甲可以办理长庆油田工作后,通过张某己认识了陈某甲。2008年6月份至2008年8月份,王某癸以给自己女儿王某子办理工作为目的向陈某甲支付3.25万,又先后介绍殷某某、刘某丁、王某丑、黄某某、李某戊5名受害人在陈某甲处办理工作,收取5人办理费用共计 19.2万元。其中王某癸以办理户口为由截留0.5万元,剩余18.7万元均由陈某甲收取。案发后王某癸将0.5万元全部退还。
7.2008年5月份,受害人程某某得知朋友陈某甲可以办理长庆油田单位的工作后,联系朋友原某甲询问其儿子是否需要办理工作,因原某甲儿子当兵未回来,随后原某甲通过程某某给受害人原某乙、原某丙、刘某戊三人办理工作,上述3名受害人以办理工作为目的向程某某支付办理费用共计9.75万元,程某某将收取的9.75万元全部交给陈某甲。
8.2007年10月20日,长庆油田职工牛某乙在家和邻居陈某甲聊天,当牛某乙谈起儿子牛迪毕业后没有找到工作的问题时,陈某甲谎称自己认识一个领导,目前正在和该领导谈对象,可以帮忙办理长庆油田的宏田工,但是办理工作和油田户口需要花钱。牛某乙当天给陈某甲4万元现金,十几天后,牛某乙又向陈某甲支付办理油田户口费用1.3万元
9.2008年6月份,徐某辛从徐某丙、郭某甲、徐某庚处得知花钱可以在油田办理工作的消息,后受害人王某寅为给其子王某卯办理工作,王某寅找到徐某辛帮忙,徐某辛打电话咨询徐某丙后,带王某寅找到陈某甲,向陈某甲交付3.75元万办理费,因办户口需要王某寅又向徐某辛交付2万元,徐某辛将办理户口的2万元截留。案发后徐某辛将截留的2万元全部退还。
综上,陈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取得徐某丙、郭某甲等人的信任,并通过徐某丙、郭某甲的介绍,以办理油田宏田工为名,共骗取栗某某、何某甲等81名被害人现金299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现有证据看,陈某甲骗取81名被害人现金的具体数额及涉案资金去向均不清。陈某甲到案后始终供述所收取的100多万元现金均未入自己账户,案发后其离开庆城时部分现金直接转给“齐某某”的秘书“刘某己”提供的账户,另一部分被杜某某带走。现因未对“齐某某”、“刘某己”查证属实,虽然杜某某对陈某甲的供述否认,但仍不能排除其它合理怀疑。从调取的陈某甲的儿子周某某的银行明细来看,在案发时间段内该账户有给他人转账的记录。在整个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中,陈某甲是受人指使还是单独作案,陈某甲在本中的角色及作用如何,卷内证据反映不清。因此,本案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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