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乙),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6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沂市**街道**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将案件退回新沂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证据后,于2020年7月4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新沂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8月19日,被害人颜某甲的父亲颜某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陈某甲主动打听颜某乙的案情,在明知被害人颜某甲的父亲颜某乙不能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况下,还主动联系被害人颜某甲,并承诺给其20000元钱,能给被害人颜某甲的父亲颜某乙办理取保候审。并在2015年8月30日,在新沂市新安街道新安路一中队东边的农业银行,收取被害人颜某甲人民币20000元转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沂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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