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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诈骗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48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9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维多利亚广场、鸿德国际酒店先后设立广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总经理,雇佣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为业务部门业务员,业务部门人员负责和客户洽谈藏品展览、拍卖服务事项。期间,各业务部门人员通过网站获取被害人信息,拨打“话术”电话联系被害人,夸大被害人藏品价值,向被害人发送雅昌网上高价成交记录及伪造的市场调查表,以能帮助被害人高价拍卖藏品为由,诱骗被害人至公司洽谈,要求被害人缴纳鉴定咨询费,再利用鉴定老师对客户藏品进行吹嘘,获取被害人信任后,通过签订展览服务合同书骗取被害人高额服务费用,后以剪辑的流拍视频安抚客户。此外,又谎称买家看中被害人藏品,以需要办理鉴定证书为由骗取被害人鉴定证书代办费用。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加入以李某某为首要分子的诈骗犯罪集团骗取刘某某2.56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退赃6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系初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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