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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诈骗案)_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6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小区**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31日至2018年4月4日被寄押在珠海市第一看守所;于2018年4月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2018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8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桃江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17日提请本院审查逮捕,本院于2019年7月5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0月2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桃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隐瞒自己无权决定望山码头工程建设的事实,在2020年1月至5月期间,以将望山码头工程交给被害人聂某某建设为由,骗取被害人聂某某共计16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桃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因桃江县公安局无法补充新的证据,本院认为本案无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具体理由如下:1.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对涉案款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尚未查明,证人刘某某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并未将涉案款项用于公司经营,但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书证证实涉案款项用于支付望山码头工程款。证人证言及书证之间存在矛盾,因此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是否对涉案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尚未查明。证人刘某某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2017年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无权决定望山码头工程相关事宜,但书证,证人梁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仍具有总经理职权,对望山码头工程具有管理职责。证人证言及书证之间存在矛盾,因此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是否虚构身份与职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桃江县公安局扣押的165万元涉案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桃江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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