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水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将该案退回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涟水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至2月7日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甲明知陈某乙(另案处理)利用闲鱼、微信等账号,以销售口罩为名实施诈骗,仍然将自己的闲鱼、微信、支付宝等账号借给陈某乙使用,致使陈某乙利用以上账号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620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账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及同案关系人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系从犯、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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