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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公诉刑不诉〔2020〕25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温州市**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股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5月24日至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5月12日至5月26日、自2019年7月22日至8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3日,温州市**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陈某乙(另案不起诉),股东包括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及陈某丙、陈某丁等人,登记地址为温州市瓯海区****村。

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及陈某乙虚构温州市**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社员数量、带动农户数、销售收入等基本情况,并伪造土地承包合同、盈余分配表等申报材料,骗取温州市人民政府将该合作社认定为2014年度温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据此获取补助金2万元。

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及陈某乙虚构温州市**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社员数量、带动农户数、养殖规模、生产产值等基本情况,并伪造土地承包合同、盈余分配表等申报材料,骗取浙江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将该合作社认定为2015年度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据此获取补助金5万元。

2014年3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及陈某乙向瓯海区科技局申报**模式技术研究项目,并于同年11月获得立项课题经费人民币3万元,但未将该资金用于申报的科研项目。2017年4月,温州市**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通过伪造增产数据、伪造土地承包合同、伪造发票等方式,使该项目通过验收,并于2018年1月获得验收科研经费人民币5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9年12月3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及陈某乙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暂扣于本院财政专户。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等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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