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二部刑不诉〔2020〕Z8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号,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因犯故意伤害罪,陈某甲于2010年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退回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6月5日该局将本案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事实:
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得知霞山区**河将要进行综合整治的消息后,伙同陈某乙(已故)等九人在霞山区**河的河堤和河床上抢种发财树、鸭脚木等花木以骗取国家补偿款。由陈某乙牵头,每人出资2万元共18万元作为资金购买鸭脚木、发财树等花木苗在**河进行种植和购买盆景摆放在河道上,通过虚构“花木搬迁费”、“损坏花木”补偿项目来增加补偿款。为了解决**河整治遗留问题,霞山区**街道办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等9人签订了《霞山******整治工程土地地上附着物》、《湛江市******整治工程附着物补助协议书》,政府有关部门分别将16万元、18万元共34万元补偿款汇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建设银行账户内。补偿款到账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等9人分发了该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认定陈某甲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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