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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诈骗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031989********,汉族,初中,**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平川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3日,被害人顾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平川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后,顾某某被收押到平川区看守所,顾某某家属试图通过李某某(另案处理),设法为顾某某办理监外执行手续,李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以能为顾某某办理非羁押措施为由,骗取顾某某亲属10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退赔10000元,并取得顾某某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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