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17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忠县,住重庆市忠县**镇**街**号**室。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7月28日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4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2020年3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6月10日补查后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日、2020年3月16日、2020年7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3月24日至2018年7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明知自己财务状况恶化情况下,隐瞒其人民法院多次列为限制消费人员和失信人的事实,以重庆市**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名义,虚构其公司资本雄厚、营收状况优秀,及个人资本雄厚但资金暂时被老婆控制的事实,虚假承诺事后出借200万元,骗取被害人杨某某65200元;2018年5月,陈某甲以承接重庆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项目和渝州监狱项目需要跑关系、请客送礼等名义,虚假承诺拿到项目后把装修工程给杨某某做,骗取被害人杨某某273000元。陈某甲将借款用于赌博挥霍。
2.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作为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在明知公司仅仅与王某某签订白象街城墙修缮的施工经营权,未实质进场的情况下,以项目要进场为由转包给牛某某,骗取被害人牛某某保证金108000元。陈某甲再将保证金交给王某某,在未能拿到项目、王某某退还保证金后,陈某甲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赌博,并向牛某某隐瞒已收到退还保证金的事实。
3.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润二十四城,因多次购买彩票与被害人龙某某相识。后虚构本人及公司资本雄厚的事实,隐瞒其财务状况恶化的事实,虚构自己做工程需要购买材料的事由,以借款的名义骗取龙某某15000元,用于赌博。
4.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被害人郑某某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步行街的彩票店,在长期大额购买彩票的基础上,虚构自己财务良好的形象,谎称自己有房产,自己开了公司专门从事工程方面的工作,隐瞒没有任何偿还能力、公司无任何业务的事实,虚构工地工人腰摔坏的事由,以借款的名义骗取郑某某3000元,用于赌博挥霍。
5.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被害人陈某乙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5号24幢附15号“水井坊佰酒会”,以开真支票但给错误密码无法进账的方式骗取陈某乙价格共计9600元的“国窖1573”白酒两箱。
6.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被害人徐某某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九滨路2号东原九城时光12幢商业1-15的“西域酒庄”,以自己是公司老板、做工程招待需要为由,通过使用现金支票,虚假承诺可以实时兑现的方式骗取徐某某价格共计9180元的烟和酒。
7.2015年11月至2018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虚构渝都监狱、金科大酒店等工程投资,购买材料,帮助解决子女在主城读书问题等事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丙180余万元。
8.2018年9月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虚构其工地出事,需要借钱急用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25000元,在张某某的催促下归还12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1.《刑法》
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75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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