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诈骗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刑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路**段**号。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1日、2020年1月3日将案件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同年11月20日、2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柳某某经预谋,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义成立“**微贷”公司,并先后招录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吕某甲等人,传授套路贷诈骗的具体实施方法,并形成以刘某某为老板、柳某某为经理,谢某某、吕某甲等人为员工的犯罪团伙,在刘某某和柳某某的安排、指使下,在借贷宝平台实施套路贷诈骗。

犯罪嫌疑人吕某甲等人学得公司的套路贷诈骗方法后,各自注册借贷宝账户私下将公司部分客户发展成自已的客户。被公司发现后,吕某甲辞职并发展犯罪嫌疑人吕某乙等人共同继续实施套路贷诈骗。2017年4月,吕某乙又将套路贷诈骗经验传授给犯罪嫌疑人陈某乙、陈某甲夫妻。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陈某乙、陈某甲借用“**快贷”公司名义,采用上述“套路贷”诈骗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某支付的利息、展期费共计67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认定陈某甲参与套路贷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