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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03198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街**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合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27 日陈某乙将一辆本田凌派小轿车(车牌号码:桂E****3)挂靠在北海市海城区**租车行出租,每天200元的租金一直由**租车行投资人陈某甲支付,截止2016年10月11 日后该租车行不再支付其租金且没将车归还给其本人, 2016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通过微信联系一个绰号叫“某某乙”(身份未查明)的男子,由“某某乙”帮其找人伪造陈某乙的身份证及本田凌派小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伪造好证件后由“某某乙”介绍其联系一个绰号叫“某某甲”的男子(后经查实为邓某某,已死亡) ,后陈某甲驾驶本田凌派小轿车与邓某某来到合浦县**镇**路**号**寄卖行,后骗走被害人黄某某的人民币50000元。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已经全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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