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三部刑不诉〔2020〕23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向上家微信备注“口罩”的人购买口罩,并将自己从下家收取的1万元转账给该上家,当日晚上,陈某甲发现自己被骗后报警。2月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明知上家不可能发口罩给她的情况下,仍对被害人陈某乙谎称自己有口罩,诈骗陈某乙用于购买口罩的订金1万元,并将该部分资金大部分转给之前自己收取的款项的下家。2020年4月17日,陈某甲的朋友向陈某乙赔偿1万元并取得谅解。
2020年4月1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云南省曲靖市**区**大道**小区路边被抓获。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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