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58********,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中专文化程度,退休人员,家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城**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2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妻子刘某某因患宫颈癌两次在**肿瘤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2月至5月期间,因看病花销巨大,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瞒着家人在**肿瘤医院内,两次各以人民币1500元好处费通过向他人购买伪造的住院发票、报销材料,后以刘某某的名义,第一次于2014年2月至3月期间向海口市**局(以下简称**局)提供伪造住院发票、报销材料骗取居民医疗统筹金,**局于2014年3月18日向刘某某医保账户农业银行卡支付23463.3元(2014年3月24日到账);犯嫌疑人陈某甲第二次于2014年4月至5月期间向**局提供伪造住院发票、报销材料骗取居民医疗统筹金,**局于2014年5月21日向刘某某医保账户农业银行卡支付28602.37元(2014年5月26日到账),上述两次**局向刘某某医保账户农业银行卡支付合计52065.40元。2016年11月2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及其家属在**局的责令下主动向**局退还全部骗保金额52065.40元。2017年3月24日**局向海口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移送该案线索。2019年2月2日,陈某甲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海口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具有自首、具有初犯偶犯、全额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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