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于2020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意大利通过“抖音”认识居住在本区的被害人李某某后,谎称其父系温州**酒店股东,其家境优越且在国外经营酒店,资产雄厚,在温州市鹿城区有多处房产,并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发送两份伪造的产权所有人姓名为“陈某甲”的房产证照片给被害人李某某,从而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信任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2019年7月2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以资金周转以及还房贷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0000元,并称于2019年10月份归还,但在获得钱款后将其中大部分用于购买机票及租豪车费用,因被害人李某某于2019年8月8日报案而案发。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先期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0000元,并和被害人达成还款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2020年9月16日陈某甲再次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13800元之后,被害人表示不再要求追偿。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梅某某、陈某乙的证言以及归案经过,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谅解书、微信聊天记录、温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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