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公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82********,汉族,初中,无职务,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莆田市秀屿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逮捕。
辩护人吴国章,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4年起,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以经营的钢筋场需要资金周转、别人向其借钱等理由多次向被害人林某某借款,约定月息为1.5%,借款期限9个月,并出具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自己签署的借条,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也有按期还款及利息。因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多次能够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款及利息,到了2016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钢筋场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困难,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用来向被害人林某某借钱的借款单中混入一些自己亲手伪造的借款单并从被害人林某某处借得钱款。从2017年11月20日到2018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共出具自己亲手伪造的借款单45张,总金额为474万元。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利用虚假的借款单从被害人林某某处借得的钱款用于自己日常开支及偿还之前的借款。经过核实,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通过提供被害人林某某的45张借条上的借款人均为捏造的,在系统内查询身份证格式均为错误,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向被害人借得的钱款用于偿还他人的债务及开支。
2、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于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8月30日期间,明知自己欠下巨额外债无力偿还,又通过伪造35张虚假的借条以转贷的借口向被害人陈某乙借得欠款570万元,目前还欠被害人陈某乙1888250元,之后被害人陈某乙多次向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讨取欠款,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均以自己生病、银行卡被冻结等理由拒绝还款。经过核实,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通过微信发给被害人陈某乙的35张借条上的借款人均为捏造的,在系统内查询身份证格式均为错误,且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向被害人陈某乙的借款都用于偿还他人的债务、钢筋场周转以及开支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相关诈骗数额以及被害人林某某和陈某乙陷入错误认识的证据不足,同时该案中区分民间借贷欺诈和刑事诈骗的事实不清,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陈某甲的两部手机随案退回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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