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渡检刑不诉〔2020〕Z8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19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明知陈某乙、郑某某(二人已起诉)以招嫖名义实施诈骗,仍接受陈某乙雇请,到重庆、四川等地为陈某乙张贴招嫖广告,并将自己银行卡交给陈某乙使用,共收取陈某乙3300元,致使廖某某等8人被骗现金总额282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2020年6月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10月16日退清所得赃款,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规定的行为,但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悉数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微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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