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綦检刑不诉〔2020〕Z1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祁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退回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1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以来,李某甲、韩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共同出资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栋**号的**手机店内向他人非法出售“黑卡”(未实名登记的电话卡)。2012年至2019年7月黄某某在缅甸果敢老街开设**店,陈某甲为其聘用的员工,二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李某乙诈骗集团向其购买电话黑卡用于诈骗的情况下,多次向李某乙诈骗犯罪集团销售未实名登记的电话卡(黑卡)。2019 年5月,黄某某通过微信在李某甲处购买“黑卡”。李某甲、韩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黄某某购买“黑卡”是被用于诈骗的情况下,仍多次向黄某某出售“黑卡”。其中2019年5月5日李某甲向黄某某出售中国电信电话黑卡50张、5月8日李某甲向黄某某出售中国电信电话黑卡50张、5月15日李某甲向黄某某出售中国联通电话黑卡200张、5月19日李某甲向黄某某出售中国联通电话黑卡350张、5月28日李某甲向黄某某出售中国联通电话黑卡100张。李某甲共计向黄某某出售750张黑卡,获利2万余元。黄某某收到李某甲出售的电话黑卡后,每次将部分黑卡卖给李某乙诈骗犯罪集团,共计150余张,获利2000余元。
经查明:2019年5月5日、5月8日黄某某出售给李某乙犯罪集团的电信黑卡中,李某乙诈骗集团用1332051****号码诈骗被害人刘某某20000元,用1333044****、1335495****号码诈骗被害人娄某某48000元,用1335496****、1331259****、13354 94****、1335495****号码诈骗被害人高某某38800元,用133205 1****号码诈骗被害人晏某某10000元,用1335462****号码诈骗被害人陈某乙25000元。2019年5月7日,陈某甲使用他人身份信息从杨某某处购买号码1738768****、1738723****后以200元的价格转卖给李某乙诈骗团伙。现查明,李某乙诈骗集团用使用1738768****号码诈骗被害人袁某某33888元、唐某某3388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销售给李旭亮诈骗集团的不记名电话卡没有明细表,且证明韩某某、李某甲、黄某某、陈某甲主观上明知他人购买电话卡用于诈骗犯罪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三百六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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