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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诬告陷害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献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号,住本村。因涉嫌诬告陷害罪,2019年8月23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9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8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2020年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9日下午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父亲陈某乙以此前在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租赁站打工期间受过伤未得到赔偿为由,在租赁站门口阻拦货车进站装货,王某某对其劝阻无效后对其进行拉拽,陈某乙顺势倒地并报警,民警赶到后,陈某乙称是王某某打伤了自己,后到献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检查未发现陈某乙有肋骨骨折,当天夜里陈某乙经他人指点后,自伤致肋骨骨折两根,后又几次自伤共致六根肋骨骨折,经鉴定,陈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陈某甲在明知陈某乙自伤致肋骨骨折,王某某并无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伙同陈某乙(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到公安机关进行控告并要求对其抓捕,以达到索要赔偿的目的。2019年7月16日,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献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但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案发后,陈某甲等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取得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 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辅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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