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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贩卖毒品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湛江市坡头区**镇**路**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4日被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2月13日被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7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24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2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湛江市坡头区****村路口贩卖了一小包冰毒给陈某乙。一个星期后,陈某甲又在湛江市坡头区****村路口贩卖了一小包冰毒给陈某乙。2019年7月1日下午,陈某甲再次在湛江市坡头区**镇**村路口贩卖了一小包冰毒给陈某乙。陈某乙微信转账支付毒资给陈某甲。2019年7月10日上午,陈某乙因吸食毒品在坡头区教育局后面一空地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天晚上20时30分许,民警将陈某乙带到****加气站附近,让陈某乙打电话向贩卖毒品给其的陈某甲购买200元冰毒,并约定在**加气站旁边榕树下进行毒品交易。当晚21时许,陈某甲在**加气站附近将陈某甲抓获,并当场扣押陈某甲持有的疑似毒品19小包。经鉴定,陈某甲被扣押的疑似毒品有4小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他疑似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9年7月1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本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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