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诉刑不诉〔2020〕Z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妗,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户籍地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红星村委会许屋村四巷**号,现住广宁县**街镇**路**房。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2020年5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从2018年2月开始接受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投注,其通过微信收取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投注单后,再转到其上线欧某某处投注。经查,自2018年2月至案发,累计接受投注赌资为7.8万元,获利847.5元。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被扣押的手机1台、银行卡1张与同案其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尚有关联,为作案用工具,上述扣押物品随案移送广宁县人民法院,待法院查明全案事实与证据后再作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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